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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首付贷款买车 律师有话说:不违法但不可掉以轻心!

现如今,贷款买车已经跃居消费第二,仅次于贷款买房,而零首付买车又是大众选择较多的贷款买车方式。零首付贷款买车 律师有话说:不违法但不可掉以轻心!

零首付买车在实际生活中有“小零”和“大零”之说,所谓“小零”指的是买家只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而不用付一分车款就能完成购车;“大零”则是指对于上述相关费用也不需支付就能完成购车。

零首付购车常见的3种方式

1、以抵押房产向银行贷款支付车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要求购车者须向银行提供房屋产权用于抵押贷款,再用所贷款项支付相关车款。通常情况下是贷款人自己提供房产,但也不排除他人提供房产用于贷款人抵押贷款。

2、以办信用卡套现支付车款的方式

一般信用卡具有先消费后存款的特点,且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购车者在购车前可以办理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支付车辆首付款甚至全款,也可通过中介机构先行垫付全款完成购车,然后再以该车为担保申请办理信用卡,继而套现偿还中介机构的垫资。

3、以租代售的方式

所谓的以租代售,名义上也是一种零首付购车方式,实际上是指只要你按月缴纳车辆租金,等到所缴租金足够支付车款时,这辆车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你。这种零首付购车方式虽然刚开始能少支付点钱,但总的来说还是该掏的要掏,甚至要多掏。

零首付贷款买车 律师有话说:不违法但不可掉以轻心!

零首付购车貌似诱人,实则存在不小风险

1、购车者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如果购车者采用的是汽车经销商或者中介机构垫资的方式来购车,应当谨防汽车经销商提高车价或者中介机构增加手续费、增加利率。

购车者对此可在买车前先了解好自己的目标车辆的市场价格,并且在买车时先和汽车经销商谈妥价格再说明自己是贷款买车或者事先向中介机构了解清楚手续费的问题及垫资利息的计算和偿还问题。

购车者如果以抵押房产贷款买车的话,主要的风险就是要注意按时还清贷款,以防银行最终实现抵押权,导致产权转移。

购车者如果是以办理信用卡套现的方式支付车款的话,应当注意按照授信额度和规定期限还清超额款项,否则可能会产生大额的利息甚至触犯信用卡犯罪。

2、汽车经销商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于汽车贷款的比例,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后央行和银监会又出台《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规定,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分别在15%和30%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一般购买自用汽车首付比例为20%以上,所以汽车经销商擅自采用零首付购车方式的,可能会导致银行解除贷款合同,不予发放贷款,并可能面临购车者通过诉讼追究其赔偿责任的问题。

如果汽车经销商为购车者垫付车款的,应事先仔细审查好购车者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以防到时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借款纠纷。

举案说明

案例一

主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而以办理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实现零首付购车,后超过规定数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1刑初64号

案情简介:2013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得知陈某甲(另案处理)处可以零首付购车。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购车能力的情况下,找到陈某甲要求购车。2013年10月份,陈某甲带李某到中国银行旭日支行申办了一张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后因李某无正常收入,经银行多次催收,至今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经银行出具证明,李某未归还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为37.376.90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主旨:以虚高车辆价格的购车合同、虚假的首付款收据、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案例索引: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袁刑初字第194号

案情简介:被告单位宜春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文某在负责经营期间,为提高公司汽车销量,同时获得银行贷款,采取”零首付购车”的销售方式,以虚假的首付款收据、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高价格的购车合同等自2012年4月至2013年9月共76次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骗取贷款13010000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在公司经营期间,被告单位宜春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人文某为提高汽车销量,获取银行资金,在客户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向银行提供虚高车辆价格的销售合同和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虚假的购车首付款凭证等材料,帮助76名客户取得银行贷款13010000元,属多次以欺骗手段骗取贷款,情节恶劣,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遂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以骗取贷款罪,单处被告人文某罚金5万元。

案例三

主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高车价、制作虚假销售发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24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与肖某、杨某(均已判刑)三人共同商量成立四川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03年4月至9月,XX公司与刘某甲等六人签订了虚假的《汽车买卖协议》,并填写虚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高车价和《收入证明》,以上述六人的名义与农行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共从银行骗取贷款721万元,至案发尚有598万余元未归还。

2004年7月,XX公司与葛某甲(另处)共谋虚高车价达到零首付方式购车,葛某甲等八人与XX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协议》,XX公司填写虚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虚高车价,时任招行科华路支行客户经理的上诉人李某明知XX公司虚高车价,仍办理了其与葛某甲等八人的按揭贷款购车业务,XX公司共获取了该行778.4万元贷款,至案发尚有535万余元没有归还银行。

裁判要旨:终审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高车价、制作虚假销售发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李某作为XX公司的监事,参与公司合同诈骗1133余万元,系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案例四

主旨:零首付购车的形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零首付购车有关合同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且无其他无效情形的,该合同有效。

案例索引: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32号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30日,王某与XX公司签订一份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该合同是以租代售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XX公司销售的中国重汽生产的新黄河汽车两辆,30%首付款108000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分六期偿还,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18000元。2014年11月6日,王某从XX公司处将购买的两辆车提出,发现两台汽车行驶里程分别为5000多公里和3000多公里,次日,王某将汽车送回并要求退车并返还车款,XX公司拒绝。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与XX公司签订的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实为买卖合同,关于租金的约定实际为所购车辆的首付款,零首付购车的形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因此该合同有效。

刘文彬律师建议:按揭购车相对于按揭购房来说,国家相关政策管控的更为宽松一点。不过大家千万不要掉以轻心,认为零首购车不违法就可以肆意妄为。虽然零首付购车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但不必然直接导致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操作零首付购车的过程中实施了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那就必将会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希望大家谨慎对待,依法行事。

以上就是零首付贷款买车 律师有话说:不违法但不可掉以轻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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